关于第56704385号“奥力特AO LI TE ALT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2 08:22:22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56704385号“奥力特AO LI TE ALT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925号

   

  申请人:奥力特环保设备(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04385号“奥力特AO LI TE AL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01388号“奥力特重工”商标、第5614390号“奥力特及图”商标、第23579740号“奥利特机械 AOLITE MACHINE及图”商标、第7747453号“澳力特及图”商标、第26748788号“AOLITE”商标、第7817795号“AOLITE及图”商标、第1550984号“奥力AOLI”商标、第1554894号“奥力AOLI”商标、第1689729号“奥力 OLI及图”商标、第1689730号“奥力 OLI及图”商标、第8797951号“奥力 OLI及图”商标、第23706759号“奥龙特 ALT及图”商标、第50043553号“ALT ALT 松即停 智感应科技及图”商标、第50063913号“ALT及图”商标、第50070598号“ALT ALT 一松停 智感应科技及图”商标、第51362975号“奥拓逊 ALT OSON”商标、第51922446号“ALT”商标、第55249351号“亿昂量腾 A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七、八、九、十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八、九、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奥力特”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一的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AO LI TE”与引证商标五、六的显著认读部分“AOLITE”在字母构成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八共同包含显著认读英文“ALT”,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十一至十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搅拌机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十一至十八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挖掘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十一至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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