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227674号“酯合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2-15 20:59:06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2227674号“酯合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4994号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广州西本精工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27674号“酯合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酯合成”为描述性词语,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广告材料分发”等服务上,未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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