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183630号“上品奢美汇 TOPQUALIT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2-15 21:02:26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2183630号“上品奢美汇 TOPQUALIT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5005号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北京奢美汇名品皮具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83630号“上品奢美汇 TOPQUA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25018号“东方同华 ORIENT TO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形象以及服务宣传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TOP QUALITY”可译为“最优质的”,申请商标包含上述文字,指定使用在“清洗机出租;清洗衣服”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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