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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804842号“瑞捷在线评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9771号
申请人: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04842号“瑞捷在线评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扬声器;水准尺(测量用);铅垂线;测距设备;高度计;铅锤;测量水平仪;坡度指示器”商品,请求在“视频监控器;非医用监控装置;录音装置;安全监控机器人”商品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3514号“瑞捷电工R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扬声器;水准尺(测量用);铅垂线;测距设备;高度计;铅锤;测量水平仪;坡度指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监控器;非医用监控装置;录音装置;安全监控机器人”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13736号“瑞捷全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