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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48802号“华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25060号重审第0000005107号
申请人:中山市鹏派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25060号《关于第49548802号“华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2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43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4882892号“华硕能源 HUASHUO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2934875号“华硕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其亦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已生效的决定书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现已转让至申请人,第48294095号“华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已生效的决定书决定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