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548802号“华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2-19 16:53:26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49548802号“华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驳回复审

商评字[2021]第0000225060号重审第0000005107号

   

  申请人:中山市鹏派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天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25060号《关于第49548802号“华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2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43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4882892号“华硕能源 HUASHUO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2934875号“华硕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其亦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已生效的决定书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现已转让至申请人,第48294095号“华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已生效的决定书决定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分享到: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