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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29583号“盛唐茶油 SHENGTANG TEA
OI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8279号
申请人:陕西盛唐国际茶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29583号“盛唐茶油 SHENGTANG TEA O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放弃在“食用菜油,芝麻油,食用橄榄油”商品上的使用权。因此,本案中申请人只对申请商标核定使用在“食用油脂,食用油”商品上进行驳回复审。第13487252号“大唐盛风 盛唐”商标、第698414号“唐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食用油”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罐头食品(包括水果,甜点,酱菜,调理食品罐头);腌清鱼、肉、水果、蔬菜;牛奶;牛奶制品及牛奶饮料;果酱;蕃茄酱;花生酱;水果;蔬菜色拉;果仁;肉;鱼;家禽及野味;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及蔬菜;奶油;火腿;汤汁;制汤剂;香肠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在“食用油”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鱼(非活);鱼翅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菜油,芝麻油,食用橄榄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食用油脂,食用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二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