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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94824号“CTT-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957号
申请人:晟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4824号“CTT-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59822号“CUT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40148号“CT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74781号“C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在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上申请删减商品,我局已核准该删减商品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在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上的注册已无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包含显著认读部分“CTT”,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具磨床、金属加工用磨床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车床、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