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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20438号“CLOUDBEES 云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958号
申请人:云蜂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20438号“CLOUDBEES 云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61590号“云蜂智汇及图”商标、第37965672号“云蜂智汇及图”商标、第36599806号“蜂云赛事”商标、第37224141号“耘蜂”商标、第59758594号“云峰”商标、第56748187号“云锋电气”商标、第43105838号“云峰原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云蜂”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的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