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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09800号“TIDE COFF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178号
申请人:上海鲜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09800号“TIDE COF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59692号“追风光电 TIDE”商标、第6640663号“特达经贸;TIDE”商标、第27890901号“潮粥杯TIDE PORRIDGE CUP”商标、第32780198号“潮流由你TIDE BYYOU”商标、第54189214号“泰德科技TIDE TECHNOLOGY”商标、第13803453号“TIDE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TIDE”,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陈辉
李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