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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96626号“西泠书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982号
申请人: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96626号“西泠书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7147号“西岭雪山XILING SNOW MOUNT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形结构、发音、字体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待引证商标撤三程序审结后再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中的“西岭”占据商标首要位置且所占比例较大,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中的“书房”用于商标显著性较弱,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西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主要识别部分呼叫及首字相同,尾字字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