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20846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2 08:36:40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120846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381号

   

  申请人:信安供应链(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08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762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上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海上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相近,消费者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静
孙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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