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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38864号“妙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0061号
申请人:惠州市安德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8864号“妙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66047号图形商标、第18531147号“秒享”商标、第18418376号“妙享屋”商标、第37932996号“妙享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妙享”构成,与引证商标二“秒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四所含文字“妙享屋”、“妙享家”,含义存在关联性,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平台的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邢妍
李海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