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409335号“花渐开 韶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2 08:40:51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1409335号“花渐开 韶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190号

   

  申请人:海敢(厦门)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09335号“花渐开 韶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03300号“花间开”商标、第31989169号“韶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花渐开”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调味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调味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陈辉
李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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