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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28835号“益怀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384号
申请人:莫吉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28835号“益怀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85141号“怀益康”商标、第30702174号“怀益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风格、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冰糖燕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含义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静
孙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