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251862号“乐亿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2 08:44:48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1251862号“乐亿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061号

   

  申请人:惠州市乐亿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51862号“乐亿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中引证的第9040774号“乐易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70891号“乐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发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商品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外围设备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锂蓄电池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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