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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08797号“六和香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314号
申请人:茂名互创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08797号“六和香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8182号“六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2799号“六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24901号“六和LIU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24902号“六和LIU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认读文字“六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香料、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