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60901233号“巧壳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096号
申请人:味涞(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01233号“巧壳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36624号“巧殼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215204号“巧壳栗 巧壳栗生鲜 QIAOKELI SHENG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构思的商标,有自己的独特含义,是申请人的主要品牌,商标在不断的使用中,得到了应用和推广,使得商标显著性提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巧壳粒”与引证商标一“巧殼丽”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汉字部分“巧壳栗”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赵秀辉
田淑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