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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20401号“VEX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531号
申请人:上海欣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追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20401号“VEX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557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予以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魏诗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