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153783号“留芳百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3 08:07:02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1153783号“留芳百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635号

   

  申请人:王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3783号“留芳百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留芳百氏”是对成语“流芳百世”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误导中小学生对成语的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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