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888998号“松鼠咖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3 08:14:50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0888998号“松鼠咖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638号

   

  申请人:海南海疆文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88998号“松鼠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4936号“小松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48008号“松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5649号“松鼠SONG S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818558号“松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637947号“松鼠严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517550号“松鼠吐司SONGSHUTU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146356号“松鼠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477988号“松鼠快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105776号“松鼠海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0360943号“松鼠磨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9196984号“松鼠背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9924684号“松鼠零食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0413482号“松鼠驿站 SQUIRREL PO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824937号“小松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7626594号“小松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6840812号“小松鼠 LITTLE SQUIRR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2071700A号“小松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7076465号“小松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3011691号“金松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5444509号“金松鼠JINSONGS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在咖啡、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甜食上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十、十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松鼠”与引证商标一、十四、十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小松鼠”,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松鼠”,引证商标五至九、十二、十三的主要识别部分“松鼠”,引证商标十五、十七、十八“小松鼠”,引证商标十九“金松鼠”,引证商标二十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金松鼠”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者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咖啡、茶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咖啡”,指定使用在除咖啡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属性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除咖啡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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