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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40576号“银星河首饰 YIN XING HE
JEWEL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542号
申请人:施百琪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40576号“银星河首饰 YIN XING HE JEWEL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0787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