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222848号“怼 發發發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3 08:21:23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0222848号“怼 發發發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647号

   

  申请人:河南九九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22848号“怼 發發發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51611号“怼 壹杯 酒 老乡 绵柔清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830892号“东壁 怼 壹斤 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384768号“宝丰 怼 壹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第14911674号“怼 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526729号“对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申请在先的商标;引证商标四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鸡尾酒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分享到: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