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425853号“德尔瓷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3 08:22:23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0425853号“德尔瓷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648号

   

  申请人:陈梅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25853号“德尔瓷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6900号“德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861037号“德尔地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274566号“德尔·186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561890号“德尔 186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60097号“德尔 OE%D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99698号“DER德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473442号“德尔地板 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158702号“一辈子的享受 德尔 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158703号“一生的享受 德尔 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648052号“德尔 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999697号“德尔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德尔瓷砖”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德尔”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非金属砖地板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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