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125057号“星光静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3 08:25:00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1125057号“星光静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650号

   

  申请人:河南星光机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晨辉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25057号“星光静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82418号“星光联盟 STAR ALLI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970524号“星光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00065号“星光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06187号“星光夜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540107号“星光艺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335010号“星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926188号“星光联盟 STAR ALLI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4151751号“星光博物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4168821号“星光热线CNXGRX.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5521587号“星光 ST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5546841号“星光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3512374号“星光美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4745972号“星光环球免税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我局裁定在第35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五、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星光静电”与引证商标二“星光珠宝”,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星光联盟”,引证商标八“星光博物馆”,引证商标九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星光热线”,引证商标十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星光”,引证商标十一“星光社”,引证商标十二“星光美学”,引证商标十三“星光环球免税店”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七至十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虽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但是该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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