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004327号“度佳高粱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3 08:53:34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0004327号“度佳高粱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371号

   

  申请人:四川自定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飞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04327号“度佳高粱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该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衍生得来。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主体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度佳高粱酒”含有“高粱酒”三个字,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口感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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