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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15775号“E 药招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373号
申请人:北京旭日博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15775号“E 药招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在复审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具有显著性。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 药招会及图”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目的、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