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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94250号“星相文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374号
申请人:河南省星相万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维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94250号“星相文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星相”系列商标之一,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星相文娱”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