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393504号“易思培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3 08:57:50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59393504号“易思培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383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仿真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93504号“易思培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03024号“思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思培训”与引证商标“思易”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雷达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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