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372733号“绿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3 08:57:50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59372733号“绿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379号

   

  申请人:通用技术高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72733号“绿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25318号“绿纤”商标和第49325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同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商谈商标转让事宜。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尚未提起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其中文部分“绿纤”与引证商标一“绿纤”文字构成相同,其图形部分和引证商标二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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