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61593378号“东苑食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377号
申请人:广州东福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3378号“东苑食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07470号“东苑食”商标和第30965175A号“东苑戏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东苑食府”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同的中文部分“东苑”文字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