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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82041号“国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344号
申请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82041号“国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字号,申请人“国晖”字号及申请商标经18年持续使用和长期宣传,已经在法律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申请“国晖”商标完全系品牌的延续、对已注册商标的继承及律所发展的战略决策提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在先类似情形的第5553707号“国晖”商标等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及已注册商标信息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国晖”,“国”字具有 “代表或象征国家的”、“在一国内最好的”等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陈辉
李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