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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12098号“怀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119号
申请人:怀化维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12098号“怀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怀椒”直译为胸怀因为站到山顶而广阔,使用在第30类方便食品商品上代表申请人胸怀大志的理想与心胸开阔的心态,不会使消费者对在除“辣椒(调味品);辣椒油”以外的商品产生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怀椒”中包含文字“椒”,作为商标使用在酱油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陈辉
李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