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131210号“凯圣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3 12:08:48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1131210号“凯圣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653号

   

  申请人:保定凯圣兰包装装潢彩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31210号“凯圣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40677号“凯圣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330691号“凯圣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凯圣兰”与引证商标一“凯圣澜”,引证商标二“凯圣蓝”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纸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分享到: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