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61203644号“贺兰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429号
申请人:吴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03644号“贺兰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9967号“贺兰山”商标、第10440370号“贺兰山酒庄”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康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