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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57781号“美尔洗衣 美尔则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662号
申请人:四川美尔则道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盛宏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57781号“美尔洗衣 美尔则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09192号“美尔洗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申请人自愿放弃对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84999号“美尔俱乐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60965号“美尔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60996号“美尔分权度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960952号“美尔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085123号“美尔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085067号“美尔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0230759号“美尔口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273198号“美尔家MEIER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继续予以驳回。本案复审服务为除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均含有主要识别文字“美尔”。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八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