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62397629号“老马家稀糊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328号
申请人:陕西新奇特彩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97629号“老马家稀糊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8062号“老马家”商标、第5806817号“老马家”商标、第7682129号“老马家及图”商标、第28270838号“老马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文字构成、呼叫发音、整体含义等存在明显差异,故与系列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不构成近似。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以致于商标的共存并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详情截图、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