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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06510号“威沃眼视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674号
申请人:上海镜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景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06510号“威沃眼视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40334号“威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威沃眼视光”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威沃”,且整体并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特殊含义。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