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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31071号“喜鹊播XIQUEB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567号
申请人:广州微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汇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31071号“喜鹊播XIQUE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01176号商标、第37094246号商标、第34311550号商标、第57900712号商标、第47988496号商标、第34515874号商标、第47972146号商标、第59314922号商标、第34518705号商标、第2769898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