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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95099号“草原天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683号
申请人:张家口市彤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95099号“草原天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5078号“草原兴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609418号“草原长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草原天牧”与引证商标一“草原兴牧”,引证商标二“草原长牧”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