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697094号“福元药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3 13:45:17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0697094号“福元药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685号

   

  申请人:福元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97094号“福元药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98191号“福元医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441579号“福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346878号“福元医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346886号“福元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272641号“福元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346954号“福元股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564582号“大福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910153号“金福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4346870号“福元医药股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4346922号“福元健康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2717300号“福元医药 FOYOU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2809047号“福元医药 FUYUAN PHAR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2818983号“福元医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3252794号“福元医药 FOYOU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3274937号“福元医药 FUYUAN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55623048号“福元医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八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九、十、十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福元”,与引证商标七“大福元”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十六的驳回决定尚未生效,但是该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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