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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64196号“好巴食魔芋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138号
申请人: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64196号“好巴食魔芋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多年的过程中,未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主推的品牌,通过申请人的大力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及部分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文字“魔芋”,其使用在指定的豆腐制品、肉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陈辉
李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