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953234号“好禧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3 15:36:25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0953234号“好禧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300号

   

  申请人:宜兴市好禧虫草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53234号“好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53548号“好喜堂”商标、第49348233号“友记 好禧 餐厅 HAO XI RESTAURANT”商标、第51768367号“友记 好禧 港式茶餐厅 HAOXI RESTAURANT”商标、第60355716号“好禧好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好禧虫草产品照片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中的“堂”指专供某种活动使用的宽敞房子,用于商标显著性较弱,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好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呼叫及首字相同,尾字字形、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包含申请商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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