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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94261号“柚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900号
申请人:安徽美德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94261号“柚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428553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在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使用在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