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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83131号“花妍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251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上田园物流速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83131号“花妍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73506号“花研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申请商标申请之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