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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06270号“湘裕阁XIANGYU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255号
申请人:唐扬光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06270号“湘裕阁XIANGYU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8078号“湘裕楼XIANGYULOU 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254629号“DUCK BRO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087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4594号“裕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2560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410640号“裕湘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584627号“相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和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尚未审结。
2、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六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系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认读汉字与引证商标四、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