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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31390号“爱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256号
申请人:深圳酷毕国际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瑞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31390号“爱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2808号“爱华AI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302504号“华爱影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爱华”以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华爱”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同或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体育活动器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