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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94646号“公益伴我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488号
申请人:河北疾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94646号“公益伴我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公益”是公共利益事业的简称,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作为商标要素进行使用并不会产生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公益”,一般理解为机构或者个人的一种非盈利性质的活动,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