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436644号“七加一qi jia 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3 18:04:43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59436644号“七加一qi jia 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539号

   

  申请人:高邮戚陆水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臻致(扬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36644号“七加一qi jia 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获准注册了第8170956号商标,申请商标与该商标相同,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33624号“7+1”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确定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肉干、蛋商品上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在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腌制蔬菜”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的)、鱼制食品、虾(非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咸蛋、皮蛋(松花蛋)、猪肉、板鸭、肉糜、蛋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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