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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24545号“圣邦微电子 SGMICR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543号
申请人: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太和盈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24545号“圣邦微电子 SGMIC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7764号“圣邦”商标、第4737488号“SMICRO”商标、第16695618号“SEFREE”商标、第49454453号图形商标、第48809683号“邦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电子标签、控制板(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单晶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单晶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