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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26322号“K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259号
申请人:广州爱丽斯箱包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26322号“K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58844号“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811667号“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同,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书包、背包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